經濟部公告
中華民國100711
經授貿字第10040013410
主  旨:預告修正「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」第三條。
依  據: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修正機關:經濟部。
二、修正依據:貿易法第二十條之二第四項。
三、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。本案另載於本部國際貿易局全球資訊網站(網址:http://cweb.trade.gov.tw首頁之公告欄。
四、對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
() 承辦單位:經濟部國際貿易局
() 地址:臺北市湖口街1
() 電話:02-23977371
() 傳真:02-23970522
() 電子郵件:boft@trade.gov.tw
部  長 施顏祥
 
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
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發布施行後,歷經六次修正。本次為配合「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品質驗證制度」擴大辦理推廣MIT微笑標章,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原產地規定。
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
修 正 條 文
現 行 條 文
說     明
第三條 輸出貨品以我國為原產地者,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:
一、貨品在我國境內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者。
二、貨品之加工、製造或原材料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共同參與者,以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者為限。
依據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品質驗證制度取得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之產品得以我國為原產地。
第三條 輸出貨品以我國為原產地者,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:
一、貨品在我國境內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者。
二、貨品之加工、製造或原材料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共同參與者,以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者為限。
配合「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品質驗證制度」擴大辦理推廣MIT微笑標章,爰新增第二項。